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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校地企合作工作指南的通知
日期: 2026-07-1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福州大学校地企合作工作指南》经校长办公会议(2026年第10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6年第11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          

  2026710日         

 

 

福州大学校地企合作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地企合作工作,扎实开展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提升学校对外合作工作水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福州大学章程》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校地企合作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务实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助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学校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

第三条 学校支持并鼓励各二级单位围绕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和地方产业需求,主动对接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校地企合作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服务地方建设,扩大学校影响力与美誉度。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福州大学二级单位,指学校下设的部门、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直属附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

第五条 本指南适用于以福州大学名义(即校级合作)及以福州大学二级单位名义(即二级单位合作),与前述合作对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和备忘录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联合申报、社会服务等合作事项。

第六条 本指南所称的校地企合作不包括:以福州大学名义或以福州大学职能部门名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科研项目合作、劳动人事、继续教育、学生就业、设备采购、捐赠、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类合同,涉密合作,以及学校授权和批准的其他专门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校地企合作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类审核、二级单位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校地企合作工作坚持“服务发展、突出实效、简化义务、强化保障”原则,不设置非必要的审批环节和义务要求,充分调动各二级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合作事项落地见效。

第九条  学校校地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校地企合作发展战略和政策,指导、管理和监督全校校地企合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校地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地企合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地企合作办),作为学校校地企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总体战略目标和事业发展需要,全过程管理校地企合作协议的谈判、起草、审核会签、上会、归档、执行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校地企合作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制定二级单位合作规划,统筹二级单位合作事务管理,审核产学研平台与横向项目,推动成果转化,总结典型案例,并完成校地企合作办交办的其他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管横向合作或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人选由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小组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校地企合作的开展应遵循对等原则,各级各类合作必须明确落实单位。校级合作原则上由校地企合作办牵头负责,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相关落实单位;二级单位合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落实主体单位。落实单位在校地企合作办的指导下,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和终止等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重大事项或纠纷,落实单位应及时向校地企合作办报告。

第三章  协议规范

第十三条 开展校地企合作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签订校地企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名称应当标明合作主体名称。校级合作可使用“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专项合作协议”等字样;二级单位合作原则上仅能使用“专项合作协议”字样,不得使用容易误认为学校全面承诺或整体绑定的表述。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文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合作主体、合作背景、合作目的、合作内容、合作保障、合作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签订无实质性合作内容、权责不清或超越本单位权限的协议。

第十七条  一般合作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涉医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年。不得签订无期限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不重复签订框架类协议,补充、变更协议除外。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决策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开展校地企合作事项。

第十九条  开展校地企合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意向发起。牵头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合作方需要,积极主动与合作方对接,通过实地调研、项目推介等方式,对合作方的层次、合作内容、预期成效等进行分析研判,对于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合作,牵头单位向校地企合作办提交合作申请,校地企合作办备案后,在校地企合作办的指导下开展合作对接。

(二)协议起草。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双方合作目的、合作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协议文本。校地企合作办负责统筹并指导协议的起草。

(三)审核会签。校级合作或二级单位合作中涉及利用学校资源、跨单位合作以及其他有必要审核会签情况的均应审核会签,校地企合作办负责统一发起会签。对于会签过程中各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校地企合作办应及时向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反馈,督促相关单位按照修改建议完善协议文本。

(四)合作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1.成立实体机构的。

2.涉及招生指标、人员编制、经费、办公用房等学校重大资源投入的。

3.其他校地企合作办认为需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五)协议签署。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协议。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以二级单位名义签署的协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六)归档和备案。签字盖章的校地企合作协议和相关材料应在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提交至校地企合作办归档。二级单位合作,须提交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会议纪要及协议文本原件,报送校地企合作办备案。

第二十条 校地企合作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签合作协议的,校级合作由校地企合作办负责;二级单位合作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校地企合作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地企合作中涉及横向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非学历教育培训、捐赠等事项的,参照学校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协议履行

第二十二条 校地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后,由落实单位按照协议内容,积极落实相关合作事项,推动协议履行。

第二十三条 校地企合作经费以项目形式在科技开发部立项管理的,具体开支办法参照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地企合作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日常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如果出现非正常履行情况,落实单位应及时与校地企合作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提出解决预案。

第二十五条 校地企合作协议发生纠纷时,落实单位应及时向校地企合作办报告,并积极协商妥善处理。落实单位在签订、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因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合作协议期满,合作事项终止。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落实单位报请校地企合作办终止合作:

(一)合作方不履行合作协议,经协商无法继续合作。

(二)合作方提出终止合作。

第二十八条  落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地企合作办责成终止合作:

(一)使学校遭受声誉毁损或经济损失。

(二)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有损学校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事项终止,落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学校权益,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合作项目使用的学校场地、资产须归还学校,品牌及其他无形资源不得再使用,协议约定合作形成的资产归学校的应当办理划转手续。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将校地企合作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校地企合作工作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地企合作专项经费,对开展校地企合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统筹整合科研平台、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等,支持开展校地企合作项目,鼓励各单位共享资源,为校地企合作开展提供便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指南,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合作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地企合作办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