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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大学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6-06-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福大委2026〕30号


各二级党委:

《福州大学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6年第10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2026年6月22




福州大学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动全校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全面提升质量,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在全面系统、学深悟透上下功夫,深入理解把握党的创新理论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巡察内容。

第二章 学习组织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分两级,包括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本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校党委对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党委书记是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确定学习内容、审定学习方案、主持学习活动、明确学习要求、指导和督促党委其他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成员代行职责。

校党委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建立学习秘书工作协调机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牵头,加强会商协调,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九条  二级党委书记是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确定学习内容、审定学习方案、主持学习活动、明确学习要求、指导和督促党委其他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成员代行职责。

二级党委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二级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二级党委办公室主任或组织员担任。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在人事变动后应当及时调整。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及关怀指导福州大学建设发展的宝贵思想财富,准确掌握这一思想的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深入领会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宪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接续谱写新福建建设新篇章、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勇争先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党中央以及省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本级党委统筹安排以外的学习内容,原则上不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统一学习。确有需要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内容,须提供上级部门文件依据,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有关学习安排。

第十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守政治定位,突出理论底色,区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与党委常委会学习等其他学习形式的不同功能,防止以一般性传达学习、工作部署、业务培训等代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十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根据学习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围绕明确的主题、安排充足的时间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体学习研讨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每年学习总次数中应当超过50%。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重点发言不少于1次。

坚持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倡导在重点发言的同时,开展随机式、互动式发言,充分讨论、互相启发、深化共识,确保研讨有深度、有质量、有收获。

(二)学习报告会。可以通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形式进行,每次学习报告会应当精心确定专题,严格报告人及报告内容政治把关。可以适当扩大学习覆盖范围。

(三)个人自学。根据学习计划安排和形势任务要求,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列出学习清单,安排一定时间认真自学。强化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自觉意识,经常性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著作、理论辅导读物及其他相关理论书籍,善于做读书笔记,积极撰写学习心得、理论文章、宣讲报告等。

(四)专题调研。传承弘扬毛泽东同志才溪乡调查优良传统,传承弘扬“四下基层”“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等优良作风,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小组讨论、线上互动等方式,扎实开展调查研究。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题调查研究,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开展调查研究同时开展理论宣讲。

第十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充分发挥福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的独特优势,学好用好《摆脱贫困》和《习近平在福建》系列采访实录、《闽山闽水物华新——习近平福建足迹》“习近平关怀指导福州大学发展”等特色资料,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室和实践示范基地等阵地,用好校内特色学习资源,发挥校史馆、党建馆等校级场馆的文化建设和思想引领作用。发挥福建党史事件多、红色资源多、革命先辈多的优势,创新学习方式,拓展学习渠道,适当组织专题读书班、党课、学习讲坛、现场研学等学习活动。

鼓励组织开展情景式、沉浸式、体验式、案例式学习和形式多样的网上学习,提倡党委中心组成员用好“学习强国”福建学习平台、福建干部网络学院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学习。推动有条件的党委共享学习资源,开展联学共学,不断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及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校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等部门备案。

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校党委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由二级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根据形势任务要求,由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部署、本级党委统筹安排的学习内容,应当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十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加强学习管理,严肃纪律,严格考勤。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及时补学。每次集中学习请假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省委教育工委报送学习情况。

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校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

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党委部门每年通报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  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促指导,督促指导可以通过列席旁听、学习调度等方式进行。

列席旁听由校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有关党委部门共同开展。列席旁听小组全程参加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现场旁听学习开展情况,填写列席旁听记录,并通过个别交流、调研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二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实施、制度建设、实际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做好学习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年度述职时报告学习情况,接受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加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和典型宣传,增强示范效果,及时向广大师生宣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福大委2018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