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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际及台港澳合作与交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6-06-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国际及台港澳合作与交流基金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6年第8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6年第9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6年65日     



  福州大学国际及台港澳合作与交流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鼓励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全面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学校国际及台港澳合作与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基金资助相关事宜。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对外交流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对外处)负责。

第三条  基金专项经费额度由当年学校拨款确定,原则上每年总量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由对外处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资助额度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原则上资助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展会、带队研学项目或洽谈合作等访问交流活动;其中校部机关行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展会、带队研学项目或洽谈合作等一般性工作交流,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务规定予以全额资助;学院行政人员参加上述一般性工作交流,原则上由学院自行筹措资金。

(二)原则上资助学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

(三)原则上资助学校在读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

(四)原则上每人每年资助不超过两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首次申请者。

(五)用于学校因公出国(境)信息化项目的使用和维护。

(六)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资助:

1.未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出访任务。

2.未完成出访任务或违反出访纪律和规定。

3.未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完成核销手续。

4.在国内其他高校或单位挂职、借调、进修、学习期间,由该高校或单位组织安排的赴国(境)外交流任务。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仅资助符合财务规定的往返交通费(不含境内交通费及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会议注册费和境外住宿费,资助额度以实际费用为准,且亚洲国家(地区)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人次;非亚洲国家(地区)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人次。

(二)校部机关行政人员,若以教学科研人员身份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资助申请

对外处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发布申请通知,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基金评审

(一)基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对外处负责对本年度基金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在完成审核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后,组织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资助名单并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规定和流程给予资助。

(五)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本人申请基金资助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国际及台港澳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福大外〔2016〕9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对外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