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单位:
《福州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招生工作者评选办法》经校长办公会会议(2026年第8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6年6月9日
福州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招生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战略全局,进一步汇聚全校师生和广大校友的智慧力量,持续提升生源质量和招生宣传实效,依据《福州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福大委〔2023〕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招生工作者的评选与表彰。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工作举措与工作实绩相结合,实行限额申报、差额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周期
第四条 评选范围
1.本科招生工作先进单位:指承担本科招生宣传、录取及组织管理任务的校内各二级单位。
2.优秀招生工作者:指当年度实际参与本科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及管理工作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含编制外聘用人员)或校友。
第五条 评选周期:每年度开展一次,评选范围为上一招生年度的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
2.严格遵守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纪律,当年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经查实的有效投诉。
3.熟悉招生政策,业务能力强,在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先进单位除具备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得力:学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招生工作机制健全,宣传方案周密,队伍稳定,经费保障到位,实际工作举措多样务实。
2.成效显著:学院整体生源质量核心指标(如最低投档线位次、一志愿录取率等)位居学校前列,或进步幅度位居全校前列;所负责省份、地区生源质量较往年有显著提升。
3.创新突出:在招生宣传模式改革、新媒体平台建设、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等方面有创新举措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八条 优秀招生工作者除具备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宣传实效好:深入中学开展讲座、咨询,所负责区域考生报考意愿增强,录取人数或生源质量稳步提升。
2.工作贡献大:积极制作或撰写高水平招生宣传素材(政策解读、专业介绍等),被校级以上官方平台采纳并产生较大影响。
3.服务态度优:在招生录取、热线咨询、信访接待等工作中耐心细致,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获得考生及家长的高度评价。
4.管理效能高:在招生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数据分析等管理工作中表现优异,为学校招生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九条 近三年内已获得本奖项且无新的重大突破者,原则上不再参评;已获得当年度校一级荣誉奖项的人员,原则上不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部署启动:招生考试中心发布年度评选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名额分配及材料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
1.材料申报:申报人或单位填写《福州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评优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活动照片、报道截图、录取数据对比等)。
2.推荐报送:各二级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后统一报送招生考试中心。若推荐人数超过 1人,须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与评审
1.招生考试中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会同教师工作部、校纪委等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对存在违规违纪、师德师风失范等问题的推荐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2.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答辩),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与表彰:拟获奖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发文表彰。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奖励。
1.本科招生工作先进单位:每次评选不超过5个,由学校颁发奖状。
2.优秀招生工作者: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按人民币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招生考试中心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