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暨共青团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精神,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联合下
发的《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0〕36号)和团省委、省委教育
工委《关于从全省高等学校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我校团委系统选派共青团干
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名额条件
1.选派名额、职务
从我校(含至诚学院、阳光学院)选派4名共青团干部到三明、南平、宁德、河北县级团委挂职任县(区、市)团委副书
记。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从事共青团工作;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5)以科级干部为主。
二、选派工作任务
1.认真了解情况。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摸清区域
内各类团组织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2.系统介绍经验。选派干部要结合全团已有的典型经验以及本校的有关经验,向基层团组织进行介绍,并在当地努力培
育若干个基层工作典型。
3.扎实推动工作。选派干部要指导、协调所在县级团委积极推进两新组织、民办院校建立团组织。加强与所在县级团委
的沟通交流,并注重利用本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切实推动当地团的工作全面开展。
4.积极探索创新。选派干部要积极配合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和组
织动员机制,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发展后劲。
5.努力锻炼提高。选派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规定
1.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
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2. 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
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省委学校部、团中央学校部备案。
3.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
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挂职期间,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4. 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
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5. 选派干部的住宿一般采取寝办合一方式,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干部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
予适当生活补助。
6. 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为检验选派干部工作成效,挂职期满时选派干部要与所在县级团委
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向团中央、教育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四、选派推荐办法
1、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与推荐人选经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校团委考察遴选审核后,报团省委。
2、报名人选填写《选派干部登记表》(从校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于12月13日前将登记表报校党委组织
部。校党委组织部联系人:施卫华,电话:22866882;校团委联系人:林文麟,电话:22866012。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福州大学委员会
20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