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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009年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0-04-13      信息来源: 组织部      点击数:
校部机关党工委、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办发〔2006〕30号和闽委教组函[2010]3号通知精神,现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2009年度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
下:
    一、请全校副处级以上(含校聘处级)领导干部填写《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表格请从校党委组织部网页“下载
中心”下载)。按要求申报2009年有关事项报告,《报告表》填写说明附后。
    二、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校纪委(行政南楼222,电话22865580),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一份交校党委组织部
(行政南楼319,电话:22866882),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三、申报表格请于2010年4月19日16:00前上报。请各学院党委(总支)秘书和机关部(处)秘书负责做好本单位处级干
部的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

                                                                  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0年4月13日


   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3.“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
权。
   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
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相当职级的人员。
   5.“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6.过去从未报告过的,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的9种事项进行全面报告。已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
的,可只报告新发生或者新变动的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填“无”。
   7.集中报告后,新发生《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所列事项的,要在事后30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
组织人事部门。